(2016)川162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肖某甲诉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638号原告肖某甲,女,汉族,生于1985年05月02日。被告高某甲,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