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特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于蕊芬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张×1,张×2,张×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45号申请人于×,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申请人张×1,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申请人张×2,男,1955年3月8日出生。申请人张×3,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11日,申请人于×、张×1、张×2、张×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张×4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卡)账号:×××,(龙卡储蓄卡)卡号:×××中全部资金及利息归于×(身份证号:×××)所有。二、被继承人张×4名下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北路证券营业部账号×××,证券账号中全部资金及利息归于×(身份证号:×××)所有。三、张×1、张×2、张×3放弃继承张×4名下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北路证券营业部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号:×××)账户中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张×1、张×2、张×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张×1、张×2、张×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祥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