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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字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传敖、金彩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传敖,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字2401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耿耿,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德爱,该银行职员。被告:彭传敖。被告:金彩芬。被告:王进勇。被告:林乃朋。被告:陈乃敢。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传敖、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彭传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095‰计算);2、判令被告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4日,被告彭传敖、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8611120150000074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彭传敖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73‰,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为被告彭传敖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日,原告向被告彭传敖发放了借款30万元,但被告彭传敖借款后未能按期支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被告彭传敖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彭传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095‰计算);二、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对彭传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传敖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1元,减半收取2995.5元,由彭传敖、金彩芬、王进勇、林乃朋、陈乃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9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被告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