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与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926号原告王×,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利×,女,1951年1月13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卫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我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脾气不好,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近几年被告有病,因家庭经济问题,被告与我的子女也无法和睦相处,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利×辩称,我51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二人夫妻感情还挺好,双方之间发生过争吵,但双方都不记仇。现在之所以原告起诉我离婚,主要是因为现在我有病,我们不能过夫妻生活,另外因为我与原告儿子有矛盾,也影响了我们的夫妻感情,但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近两年,因被告生病及家庭经济问题双方矛盾加剧。2015年原告儿子准备盖房,因经济问题被告与原告儿子再次发生矛盾。2016年1月20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婚姻关系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均已50岁左右,二人对双方是否建立婚姻关系应当经过慎重考虑,说明二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与原告儿子存在矛盾,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有一定的损伤,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不能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正视家庭关系,正确理智处理与子女的关系,加强沟通,互相体贴,珍惜夫妻感情,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生活环境。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