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寿喜、杨丽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寿喜,杨丽艳,李丽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寿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艳。原审第三人:李丽。上诉人袁寿喜与被上诉人杨丽艳、原审第三人李丽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寿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寿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寿喜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袁寿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庆刚审 判 员 于 磊代审判员 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羽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