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蒋亚绒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行政管理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亚绒,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亚绒,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以下简称:渭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姚会林,局长。再审申请人蒋亚绒因诉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亚绒申请再审称,渭城公安分局送达时其拒绝签字,办案民警签字注明,视为送达,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追究接访人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坚持一、二审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30日、5月1日,蒋亚绒因在北京上访扰乱中南海周边公共秩序,2015年5月6日被渭城公安分局民警带回,并作出咸公(渭)行罚决字(2015)A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蒋亚绒拘留十日,给蒋亚绒送达拘留决定书,蒋亚绒拒绝签字,办案民警签名注明,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送达的规定。蒋亚绒要求追究接访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蒋亚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亚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炯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