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刑初85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尤溪县梅仙镇下坂尾肖某甲家参加婚宴时喝了些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下坂尾往梅营方向行驶,行经梅营村河边路营滨大排档附近路段时碰刮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AA71**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高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当日17时30分,被告人高某某在尤溪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295.15mg/100ml。同年11月1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尤溪县医院治疗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无证证明、现场调查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07)尤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4)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肖某乙、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5)醇鉴字第53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5)车检字第CJ401号《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5)车损字第CS0252号《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92015018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95.15mg/100ml,属醉酒驾驶,破坏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且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自身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学积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