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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嘉铄与被执行人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长葛市启瑞铜业有限公司、王岗林、袁石磊、韩宏亮、赵新玉、王凯琴、李勇借款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铄,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长葛市启瑞铜业有限公司,王岗林,袁石磊,韩宏亮,赵新玉,王凯琴,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嘉铄,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王岗林。被执行人长葛市启瑞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李勇。被执行人王岗林,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袁石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韩宏亮,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赵新玉,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王凯琴,女,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凯琴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3号楼2层207号(产权证号:12011074**)、208号(产权证号:12011074**)的房产两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凯琴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产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