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石杨与李刚、纪连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杨,李刚,纪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石杨,男,34岁。被执行人李刚,男,35岁。被执行人纪连君,男,37岁。本院在执行石杨申请执行李刚、纪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杨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杨于2016年3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商初字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