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深田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深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350号起诉人李深田,男,生于1962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2016年4月5日,本院收到李深田的起诉状,要求判令江行运、陈颜华、江坤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江行运因以借款的形式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已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李深田的借款时间为2014年4月,该笔借款已涉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深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