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67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付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