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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国网内蒙古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国网内蒙古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3民初423号原告王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鄂伦春自治旗。被告国网内蒙古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益明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科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国网内蒙古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梁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