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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王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王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责人金向阳,行长。被执行人王瑞金。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瑞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润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瑞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9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5月5日的利息3745.83元,此后利息、罚���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8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瑞金位于镇江市三茅小区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目前等待首查封法院拍卖后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处于轮候查封,等待首查封法院拍卖后参与分配。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