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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段建忠与介休市宇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忠,郎晓宇,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郎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段建忠,男。委托代理人郝增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晓宇,女。被告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郎衍平,男。原告段建忠诉被告郎晓宇、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郎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建忠委托代理人郝增明与被告郎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衍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建忠诉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郎衍平因其经营的宇宙公司资金紧张,向我借款200000元,当时约定一个月归还。同日,我交付其现金100000元,交付其银行汇票一支数额为100000元,号码为xxxxxxxxxxxxx。由其女儿郎晓宇出具借条一支。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称资金紧张。11月14日,我到宇宙公司催要时,双方发生争执。该两笔借款由郎衍平借用,由郎晓宇出具借条,用于宇宙公司资金周转,故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郎晓宇未提交答辩状,当庭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是事实,但该笔借款系我个人所借,与公司及郎衍平并无关系,我同意偿还,但现在无资金偿还,只能用汽车顶账。被告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衍平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郎衍平系被告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郎晓宇系被告郎衍平之女。2015年5月22日,被告郎晓宇向原告段建忠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段建忠现金10万元整,银行承兑10万元整,共计20万元整”,落款为“郎晓宇(宇宙公司)”。现该款未偿还。2015年12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段建忠与被告郎晓宇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当庭提交的其与郎衍平的短信内容,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郎晓宇对原告段建忠所负债务有借据为凭,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郎晓宇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郎晓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书面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郎晓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衍平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介休市宇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衍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郎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建忠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段建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郎晓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宋守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