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某某·阿巴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某某·阿巴斯,女,1987年5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曹明芹,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某某·阿巴斯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阿巴斯的辩护人曹明芹,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某某·阿巴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在沈阳市地铁1号线铁西广场车站b出口附近,趁被害人佘某某不备之机,在被告人某某·阿巴斯的掩护下,将被害人佘某某上衣兜内一部苹果6s手机盗出,并转移给被告人某某·阿巴斯,二被告人欲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王某某、姜某的证言,被盗手机的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某价认涉(2015)第010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某某·阿巴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某某·阿巴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某某·阿巴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阿巴斯因犯有同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某某·阿巴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阿巴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阿巴斯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某某·阿巴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比拉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六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某某·阿巴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六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颖男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珂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