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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上海千鹤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小鸟电动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千鹤电动车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小鸟电动车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8号原告上海千鹤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正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力立、方权,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小鸟电动车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代表人朱国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小鸟电动车行业主,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燕芳、王志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鹤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小鸟电动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千鹤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千鹤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