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昌伟与岳言祥、俆金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昌伟,岳言祥,俆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郑昌伟。被执行人:岳言祥。被执行人:俆金萍。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潍城执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言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言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