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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昌伟与岳言祥、俆金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昌伟,岳言祥,俆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郑昌伟。被执行人:岳言祥。被执行人:俆金萍。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潍城执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言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言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