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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孙继忠与被告哈尔滨市宝丰精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忠,哈尔滨市宝丰精米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833号原告孙继忠,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哈尔滨市宝丰精米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友谊村(经营者周雅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忠与被告哈尔滨市宝丰精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