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根方与冯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方,冯际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10号原告:王根方。被告:冯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方为与被告冯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王根方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