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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根方与冯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方,冯际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10号原告:王根方。被告:冯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方为与被告冯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王根方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