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郁辉与沈春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辉,沈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869号申请执行人郁辉。被执行人沈春灵。申请执行人郁辉与被执行人沈春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启滨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春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郁辉22407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10万元,余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滨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