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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道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1月I7日、2008年3月12日、2009年3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强制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福田区沙椰树村5巷4号楼下尾随被害人宁某(女),趁其不注意扒窃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银色64GIPHONE6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88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月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麦当劳处,准备盗窃一女子手机时被巡防员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巡防员王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