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王舒,李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77—1号原告:张云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舒,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李道琴(系王舒妻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霞诉被告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