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王舒,李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77—1号原告:张云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舒,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李道琴(系王舒妻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霞诉被告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