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明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480号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英鹏。被告高明文,男。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