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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尤兆连与牛保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兆连,牛保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186号申请人尤兆连。被申请人牛保堂。系车牌号为津J×××××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保堂所有的车牌号为津J×××××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保堂所有的车牌号为津J×××××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常建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