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冯改名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改名,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冯景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873号原告冯改名,男,汉族,1940年3月28日生,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2700079-X。法定代表人张荣耀,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韦晓露,该办事处法律顾问。第三人冯景和,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住荥阳市。原告冯改名诉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京城办)及第三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改名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军、京城办的委托代理人韦晓露及第三人冯景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冯寨村一组村民,2015年因城镇规划,2015年4月15日被告拆除了原告所有的位于荥阳市××路街道办事处××房屋和1间车库。现原告同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都予以发放,被告对原告应发放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5000元和过渡费(从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元月15日)3600元都没有发放。2003年3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养老协议》,原告由第三人赡养,原告的所有财产归第三人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发放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5000元和2015年原告的过渡费36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附属物62496.1元及截止到2016年4月的过渡费10200元,以上共计72696.1元。原告要求将此款打入其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0×××14的储蓄卡内或由第三人代为领取。被告辩称:第三人及原告的另一侄子均要求代替原告领取补偿款,而目前原告有轻微的糊涂,被告在此情况下无法辨认原告与第三人的遗赠抚养协议的真伪及效力。所以京城办无法判断该将补偿款交给谁。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愿意按原告诉请的数额支付补偿款。第三人述称:被告应该支付补偿款。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应及时向原告发放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对原告所诉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62496.1元及截止到2016年4月的过渡费10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改名房屋拆迁补偿款六万二千四百九十六元一角及截止到2016年4月的过渡费一万零二百元共计七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一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五元,由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旭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