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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铜陵县小平建材综合加工厂与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小平建材综合加工厂,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00544号原告:铜陵县小平建材综合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负责人:吕海鳌,该厂厂长。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祥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铜陵县小平建材综合加工厂与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铜陵市产业转移示范园投资公司的工程款1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产业转移示范园投资公司的工程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