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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祥林与陶永庆、李嘉阳、詹仲斐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林,陶永庆,李嘉阳,詹仲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男,生于1992年7月2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陶永庆,男,生于1994年10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李嘉阳,男,生于1995年10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詹仲斐,男,生于1991年3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李祥林与被执行人陶永庆、李嘉阳、詹仲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2765.33元,执行费91元,共计12856.33元。后该院于2015年9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已离开户籍地,现去向不明。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陶永庆、李嘉阳、詹仲斐��银行无存款。经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三被执行人返回户籍地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