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法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本超、栾世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本超,栾世江,栾世花,李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本超。被执行人栾世江。被执行人栾世花。被执行人李德凤。本院在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栾世花在的存款xxx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