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6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陈某某,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孟文代理审判员 陶成成人民陪审员 代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