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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6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陈某某,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孟文代理审判员  陶成成人民陪审员  代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