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7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会芷与李敬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芷,李敬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7民初201号原告王会芷。被告李敬筛,成年。原告王会芷与被告李敬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敬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芷诉称,1999年12月,被告李敬筛借原告王会芷现金10000元用于偿还杜田庄基金会贷款,李敬筛当场打了借条。借款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敬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敬筛的爱人叫寇学军,和原告是邻居,寇学军曾经用原告的房产证作抵押在杜田庄基金会借款。后县委对基金会进行整顿和清理,1999年12月30日,因还基金会贷款,被告李敬筛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打一借据。借据载明:“因还杜田庄基金会贷款,借王惠芷现金壹万元整,借款人李敬筛,1999.12.3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为此,原告提供了李敬筛书写的借据1张、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谈话录音光盘一张。庭审后,原告王会芷明确表示放弃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敬筛欠原告王会芷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借款利息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敬筛偿还原告王会芷人民币10000元。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