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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新县支行、金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新县支行,金水生,金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258021-5。法定代表人陈圣钧,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金水生,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金龙生,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永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水生、金龙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水生、金龙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676元及利息,未到位金额2267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金龙生每月工资收入予以扣留,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