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农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江区农林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郊区长风乡长风镇。组织机构代码15142929-3。法定代表人:孙在虎,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承荣,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农林局,住所地安庆市华中东路机场新村综合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8106673-0。法定代表人:焦贤玉,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农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正浪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潮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