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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与孔纪松、谭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吴栋。被执行人孔纪松。被执行人谭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孔纪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东麓池弄居委会东麓池弄4幢东单元502室,建筑面积58.1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22日,竞买人孔泽涛以32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孔纪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东麓池弄居委会东麓池弄4幢东单元502室,建筑面积58.1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沪信衡估报字(2015)第H10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孔泽涛(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