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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惠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惠优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28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惠优超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经营者王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惠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