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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孙登国与李月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登国,李月,赵仁征,赵某,赵因昌,绍珍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孙登国,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月,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保定庄社区。被执行人赵仁征,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因昌,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绍珍爱,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孙登国与李月、赵仁征、赵某、赵因昌、绍珍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吉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吉昌在银行16×××91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