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转春与刘永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10号原告朱某,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盈,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左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