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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103民初18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春艳,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