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103民初18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春艳,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