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雅铁科贸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雅铁科贸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昕,田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雅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704号。法定代表人田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天津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代表人毛国英,行长。原审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室。法定代表人石耀宏,董事长。原审被告田昕。原审被告田昊。上诉人天津市雅铁科贸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雅铁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雅铁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雅铁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于明辉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