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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洪钧与李毅、潘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钧,李毅,潘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钧,又名李洪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毅,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潘都,男,汉族,1994年12月20日,职业同上,系李毅之子。本院在执行李洪钧与李毅、潘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毅、潘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毅、潘都均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洪钧与被执行人李毅潘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洪钧执行款人民币6000元,本案就此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毅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洪钧收取上述执行款。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