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丽琼与唐年金、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琼,唐年金,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390号之一申请人:何丽琼,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被申请人:唐年金,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被申请人: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德,经理。何丽琼与唐年金、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何丽琼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账户的存款2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