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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路恒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路恒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99号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东辛农场合兴分场58管理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必照,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路恒英,女,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恒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