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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寇启航与赵楠、袁峰、段永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启航,赵楠,袁峰,段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寇启航,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楠,女,生于1986年7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袁峰,男生于1990年2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段永志,男生于1990年2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启航与被执行人赵楠、袁峰、段永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8万元,目前已执行到位1.5万,剩余部分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