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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超之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51号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款、关于权利人张力允与被执行人孙超之间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孙菊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