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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贾红雁与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梅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雁,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梅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27号原告贾红雁。被告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心乐。被告梅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雁与被告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梅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红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