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贾红雁与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梅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雁,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梅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27号原告贾红雁。被告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心乐。被告梅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雁与被告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梅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红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