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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忠平与覃松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平,覃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农志平,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松锋,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陈忠平与被执行人覃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松锋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忠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120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松锋名下拥有车牌号码为桂A×××××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覃松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A×××××起亚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彩远审判员  马会莲审判员  黄培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吉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