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晓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63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2005年7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月19日至2011年1月10日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柳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部市场小百货楼东*号,趁被害人钟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收银台的苹果牌5S型(金色)手机一部,实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15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东部市场小百货楼东*号店铺,趁被害人钟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收银台的苹果牌5S型(金色)手机一部,实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刑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罪被刑罚处罚,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席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