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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梅州市鸿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鸿宇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16号原告梅州市鸿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东升工业园A区D6。法定代表人李生宇。委托代理人赵莲珠,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沙二工业园III小区A8号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永乐。原告梅州市鸿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车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市鸿宇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