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王金玉与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玉,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商初字第410号原告王金玉,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尤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委托代理人刘爱晖。(代理权限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委托代理人赵智,黑龙江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今)原告王金玉与被告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玉的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博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刘爱晖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2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玉的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博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玉诉称,王金玉于2014年3月24日从博新公司购买一台新农机,博新公司为王金玉只开具了收据未开发票。2015年4月8日,王金玉从博新公司处购买雷沃M554-B型号的新拖拉机一台,价格为65,000元。双方将2014年3月24日购买的农机具作价30,000元,王金玉将作价的农机具交付博新公司后另付35,000元。博新公司未告知雷沃M554-B型号的拖拉机是二手车,只开具了收据,未交付随机备件、工具箱、合格证、三包凭证。王金玉要求博新公司开具发票,博新公司未开具发票且未说明理由,王金玉将车提走。王金玉听说其所购买的雷沃M554-B型号的拖拉机可以享受农机具补贴,领取该补贴需要增值税发票及合格证,王金玉多次向博新公司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博新公司开具所购拖拉机全额65,000元的新车增值税发票;交付所购拖拉机的合格证,并赔偿王金玉因此未取得农机具补贴的经济损失19,500元。被告博新公司辩称,对王金玉所述购买农机具的时间及经过无异议。王金玉两次在博新公司购买的都不是新车而是二手车。2015年4月8日王金玉所购买的是全新的二手车,该车用户购机后,因家里人对购买该农机具的意见不统一,故让博新公司代为销售,博新公司已经告知王金玉该拖拉机是二手车。博新公司如销售新车,直接开具新车发票。王金玉所购买的是二手车,故两次购车均只为其开具了收据,无法开具发票。王金玉要求博新公司开具发票,应该属于税务部门行政职权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案范围,该项请求不应支持。王金玉提供的黑龙江省2015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是参加摇号的权利,并不是所有的购机人均享受补贴。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金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博新公司进行了质证。王金玉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2015年4月8日收据,拟证明:王金玉购车费用为65,000元,没有标识是二手车,博新公司违法以收据代替应该开具的发票;证据A2.关于黑龙江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打印件,拟证明:黑龙江省对于农机具购买有补贴,且四轮55马力的补贴是19,700元,补贴工作全省在11月20日前结束。被告博新公司对原告王金玉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的真实性无异议,农机具价���是作价65,000元,而不是交款,二手车就是开收据;对证据A2无异议。博新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B1.2015年福田雷沃重工农业装备营销政策,拟证明:案涉车辆指导价是69,900元;证据B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拟证明:补贴资格专人严格按照摇号确定补贴对象,不是每人都能得到。原告王金玉对被告博新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B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指导价本身就并非是准确的价格,经销商可以调整;对证据B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对证据A1、A2、B1、B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王金玉从博新公司购买一台农机具,博新公司为王金玉开具了收据。2015年4月8日,王金玉��博新公司协商将2014年3月24日所购农机具作价30,000元,另付35,000元购买雷沃M554-B型号新拖拉机一台。博新公司为王金玉开具了收据未开发票。当日博新公司将拖拉机交付王金玉,该车交付时不含工具箱、三包服务凭证、发票及合格证。后王金玉因要参与2015年黑龙江省农机机械购置补贴要求博新公司开具发票并交付合格证无果,故诉至法院。另查,黑龙江省2015农机机械购置补贴需按照摇号确定补贴对象。2015年雷沃M554-B型号拖拉机的指导价为69,900元,该拖拉机的农机具补贴额为19,700元。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王金玉已向博新公司��付价款,博新公司交付拖拉机时应当向王金玉开具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交付合格证,故对王金玉要求博新公司开具新车发票、交付合格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博新公司称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行政职权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博新公司称其售出的车辆为二手车,其只举示了该车指导价格为69,900元的福田雷沃重工农业装备营销政策,举示证据不足,故对博新公司称该车为全新二手车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时必然实现的利益。本案中,农机具的补贴需具备新车的机动���销售统一发票及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才具有摇号资格,并不必然获得农机具补贴,该补贴并不是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王金玉要求博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为原告王金玉开具雷沃M554-B型号拖拉机65,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付该拖拉机的产品合格证,上述单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二、驳回原告王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王金玉负担188元,由被告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此款被告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桓明馨人民陪审员 陈 钊人民陪审员 夏 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君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