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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与林华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林华南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421号原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张洪杰,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德新、梁菲菲,均系该事务所员工。被告:林华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林华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