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5民初字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琴诉被告邓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琴,邓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字109号原告:杨琴,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南昌市湾里区。被告:邓皓,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南昌市湾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诉被告邓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皓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胡悦颖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邓皓银行存款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悦颖所有的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38号蓝湾半岛D座4单元403室(房权证号10××80)房屋。本裁书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伟明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魏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述保 更多数据: